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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收费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29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诉讼费包括两个方面:

  案件受理费。就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后,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案件受理费可分为: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离婚、侵犯公民肖像权、名誉权等因人身关系或非财产关系提起的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2、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债务、经济合同纠纷等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人民法院除了向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外,还应收取在审理案件及处理其他事项时实际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3、采用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4、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离婚案件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每件1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速算增减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200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300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1300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3800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4800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680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1800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21800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41800

申请费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右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50元至500元

速算增减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100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240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27400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67400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右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速算增减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20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520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破产案件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其他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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