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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法院分析影视剧购销领域腐败案件的成因及对策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3日

  我国影视行业拥有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影视业早已不再是“清水衙门”。2014年开始,司法部门相继查处一批电视剧购销环节滋生的腐败行为,严重影响广电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影视剧购销领域腐败的表现。一是“回扣”(也称“返点”)。在影视剧买卖过程中,卖方为了和买方具体经办人保持密切的业务往来关系,确保双方的长期合作,而从本已属于自己的利益中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给予买方,买方在账外暗中收受卖方的现金。二是是变相领取劳务费。卖方让买方人员以制片人、总监、监理等身份,在影视剧生产合作中挂个名,不参加任何拍片劳动,“名正言顺”地领取高额的劳务费。三是变相“入股分红”。买卖双方私下达成协议,买方相关领导及购片人员以将来订购卖方某影视剧为代价,用个人名义“入股”卖方该影视剧的制作生产,获取高额“分红利润”。四是收受高档礼品。卖方通过邀请买方相关人员参加各种庆典活动,赠送高档礼品,拉拢相关人员,以在影视剧购销过程中达到目的。五是变相消费型回扣。卖方向买方人员提供各种名义的境内外旅游、考察等福利性消费。六是接受宴请。这种现象比较普遍,卖方为加强与买方感情联络,定期或不定期地宴请买方领导或相关人员以及提供高档消费。

  影视剧购销领域腐败的成因。一是剧多。多年以来,我国一直位居全球电视剧产量第一大国,影视剧制作行业供大于求,每年生产的电视剧约有1.5万集左右,但能在电视台播出的新剧只有半数,这就导致该行业竞争残酷。二是权重。我国电视剧交易一直是买方市场,交易双方市场地位不平等,购买方的决断权过于集中在少数人手上,行政权、审批权过大造成“权力寻租”。三是不透明。从交易双方的身份属性来说,电视台作为电视剧的播出平台,在电视剧购销环节中被赋予了更强的话语权。而由于对这种话语权的监管不力,话语权的强势则常常演变为交易中的不公平。

  影视剧购销领域腐败的对策。一是运营机制改革。电视台兼具官方新闻宣传职能和娱乐、影视功能。对电视台的两种职能实行拆分运作,新闻媒体职能仍以传统方式运作,而娱乐、影视业务实行市场化经营,自负盈亏。二是加强监管。电视台加强对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的监管,并实行收视率和责任编辑挂钩的考核制度、电视剧价格和收视率挂钩的购买制度。一旦购买的电视剧质量太差、收视率太低,购剧人员就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面临下岗。严格行业监管,建立起职业伦理规范和退出机制,加强监管力和执行力,查办案件实施精确性打击,形成强大震慑力。三是引入第三方机构。电视台的电视剧采购模式可借鉴政府采购,引入专家委员会,采购预算、采购环节等公开化、透明化,电视剧制作商采取投标方式公平竞争,中标结果以专家综合评分为依据。四是行业自律。制定《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廉洁行为规定》,发动行业内部签订《自律公约》,两者结合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行业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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