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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份遗嘱并存 离世后遗产分割起纠纷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年11月18日

  被继承人生前自书遗嘱一份,只有签字没有按手印,病危之时劳烦他人执笔再立遗嘱一份,只有捺印没有签字,死后遗产继承出现了纠纷,到底应该怎么处理?自书遗嘱有效还是后立的代书遗嘱有效?日前,惠民县法院审结了该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结合审理查明的事实,最终判决维持了代书遗嘱的效力。

  经了解,被继承人刘国栋生前经历了两次婚姻,并与前妻育有一女,与现任妻子育有一子。2011年7月5日,遗嘱人刘国栋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待我百年后,凡属我名下的财产,均归我儿刘松军所有。刘国栋特立于2011年7月5日于家中”。遗嘱人刘国栋仅在该遗嘱上签字,没有捺印。

  2014年4月7日,刘国栋被查出患癌症晚期。住院期间,在见证人刘云华、齐某及徐某见证下,又立下代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我是刘国栋,于2014年4月7日对身后事项立下遗嘱:(由于本人身体虚弱,由我大姐刘云华代笔):一、我家中有两张现金卡,总计拾伍万元整,一张六万元,归女儿刘天丽所有,一张九万元归儿子刘松军所有,还有一张超市现金卡贰仟元,归儿子刘松军所有。二、江苏某市房产一套,山东惠民某小区房产一套,保持原状。三、惠民县城某广场团购办公房(50多平方米)已预交定金玖万元,归我女儿刘天丽所有,由刘天丽补齐后期房款,取得产权。以上为本人真实意愿表示,特立此遗嘱。立遗嘱人:   代笔人:刘云华 见证人:徐某、齐某 2014年4月7日”。遗嘱人刘国栋仅在该份遗嘱捺印,没有签名,代书人刘云华,见证人齐某、徐某均在该份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刘国栋在订立代书遗嘱前,即2014年4月6日,已将六万元的银行卡及时代广场购房预付款单据交付给女儿刘天丽。2014年4月8日19时许,遗嘱人刘国栋因病重去世。原告刘松军为此诉至惠民县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自书遗嘱的效力,并按此遗嘱内容继承父亲的遗产。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刘国栋和现任妻子的共同财产除上述刘国栋代书遗嘱中处分的财产外,还有夏利轿车一辆,惠民县某小区车库一间。另外,刘国栋代书遗嘱中涉及的东北某市房产一套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国栋的现任妻子,山东惠民某小区的房产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刘国栋。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刘松军提供的自书遗嘱及被告刘天丽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一、关于被告刘天丽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问题。原告刘松军主张该代书遗嘱处分的财产不是遗嘱人的个人财产,而是包括遗嘱人配偶应得财产在内的整个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未经其配偶授权的擅自处分行为应为无效处分,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该代书遗嘱是两见证人均不在场的情况下由遗嘱人的姐姐刘云华事先单方制作,见证人没有见证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不能证明是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况且代书人刘云华与本案有重大利害关系,是不适格的遗嘱代书人;该代书遗嘱没有遗嘱人刘国栋本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当时遗嘱人已经手不能写、口不能言,意思表达非常艰难,在没有现场录像、录音证实的情况下,不排除遗嘱人“杨白劳式”的被强制按手印的可能。法院在审理中认为,遗嘱人刘国栋在代书遗嘱中实际处分的财产为存款15万元、超市购物卡2000元及某广场购房预付款9万元,而对位于江苏省某市和惠民县某小区的两处房产、惠民县某小区的车库及汽车未作处分,且未处分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已经处分的财产价值,故遗嘱人刘国栋处分属于自己份额内的遗产部分有效;见证人齐某、徐某虽未见证代书遗嘱的制作过程,但见证人齐某持代书人刘云华书写好的遗嘱,逐条、逐句求证于遗嘱人,在征得遗嘱人同意后在遗嘱上签名并按手印,见证行为合法有效。代书人刘云华系原告刘松军、被告刘天丽的亲姑姑,与二人之间的关系并没有亲疏远近之分,更不存在亲此远彼的可能,“手心手背”孰近孰远?故刘云华作为代书人应为适格;该代书遗嘱上虽仅有刘国栋的捺印而没有其本人签名,系因遗嘱人刘国栋已病情严重,右手颤抖非常厉害,意欲签字而不能,见证人齐某将代书遗嘱复述给刘国栋并征得其同意后,刘国栋按手印确认,并无不妥。另外,遗嘱人刘国栋订立代书遗嘱时,其所住病房的负责人吴某在例行查房时曾与其有言语交流,亦能证实刘国栋当时意识清醒,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而原告刘松军未有证据证明刘国栋不能正确表达意愿,也未有证据证明立遗嘱时存在受胁迫、欺骗的情形。同时,刘国栋在代书遗嘱之前,已将6万元的银行卡及某广场购房预付款单据交付被告刘天丽,该交付行为与代书遗嘱的内容相吻合。综合见证人刘云华、齐某、徐某的出庭证言,能清晰地再现遗嘱人刘国栋订立代书遗嘱的整个过程,故代书遗嘱形成过程合法有效。二、关于原告提供的自书遗嘱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由此,在确认了被告刘天丽所提供的代书遗嘱合法有效后,已无再分析原告刘松军所提供的自书遗嘱效力的必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刘松军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惠民县法院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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